A Hungry Fool

读书笔记:《The Curse of Bigness》

书目链接

最近看完了 Tim Wu 的 《The Curse of Bigness: Antitrust in the New Gilded Age》。中文翻译应该是“巨头的诅咒:新镀金年代的反垄断”。

Tim Wu 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是大型公司的垄断和反垄断历史。他在拜登当选之后加入白宫经济理事会,为白宫当局提供建议。他的学生 Lina Khan 被任命为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主导经济、贸易方面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所以他和他的观点在当下都具有影响力。

《The Curse of Bigness》更像是一本给大众介绍垄断问题的通俗读本。它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起源和历史,在“镀金年代”下公司的垄断行为,和后来希奥多·罗斯福总统打破垄断的努力,再到最近的 AT&T 拆分案和微软公司的案例。他在书中也指出,近些年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使得大众对垄断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高,目前互联网巨头对社会的影响愈发不可控制。

作者描述了 19 和 20 世纪之交的“镀金年代”:巨头通过工业发展收敛了大量财富达到富可敌国的水平,工人在恶劣的条件下工作,政府对巨头欺压兼并小型企业的手段的垄断行为坐视不管。因此这个年代被人成为“镀金年代”:极大多数技术发展的好处和大多数人的劳动成果都被少数垄断巨头占尽,是一个外表光鲜而普通人民生活并没有得到相对应改善的时代。

书中介绍了反垄断运动的精神领袖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Louis Brandeis (1856-1941)。1890 年代他还只是一个律师,当时很多客户都是被巨头兼并挤压而试图诉诸法律的小企业主。在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Brandeis 逐渐形成了自己对这些商业巨头和垄断行为的认识,也创造了自己一套剖析和对抗它们的伦理和法律学观点。这也是我认为本书中最有意义的观点。

他在这个过程中提出民主社会经济的意义:生命的意义在于塑造和发展个人。而民主的最终“理想”状态,是个人同时为自身和集体的共同利益而发展。

The “ideal” of democracy, …should b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for his own and the common good.”

… the very purpose of life was the building of good charact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tself. The ‘ideal’ of democracy, should b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for his own and the common good. Hence a worthy nation should protect men and woman from any forces, public or private, that stifles the opportunities for thriving and life.

Louis Brandeis

在此基础上,一个好的国家和好的经济体,应该支持每一个人的自由,从而让他们过上有价值和有意义的生活。自由既是目的也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因此:一个有价值的国家应该保护公民,使他们追求自由、发展和生活的机会不受来自公有或私有力量的阻碍。这一点包括了来自政府的约束——包括审查,言论压迫等自由;而这也意味着不受工业界的压迫、剥削,或是在经济上有任何形式的不自由,比如遭受失业和贫困的危险。经济上的安全性(Economic security)同样是每一个人能够获得正常自由的基石。因此经济上的自由和自主性对公民自由同样重要,而这一点往往更受来自私营部门的影响。

Brandeis 在政治经济上的指导原则就是:任何形式的过度集中的权力都是危险的,任何机构都应该建造至人类可以承受的规模。整个社会应该以人类对的自身追求作为最终目的。所有公有或私有机构都有受自身利益驱动,而从服务于人转变成为凌驾于人的危险。

作者描述了“镀金年代”等巨头的故事和案例,如那个年代的标准石油和洛克菲勒,卡耐基的故事,以及“托拉斯破坏者”(Trustbuster)希奥多·罗斯福在任期期间通过反托拉斯法案立法反对兼并,从而阻止巨头无限制扩张的故事。

而后来二十世纪中叶的新自由主义芝加哥学派思潮的兴起,逐渐取代了原本激进的“反托拉斯”运动。芝加哥学派主张完全自由放任(laisseiz-faire)的经济治理,强调一切政府行为都是对经济发展的妨碍,而对经济巨头的管制应该以强调保护最终消费者为目的。然而最后这一点在实际诉讼案件中很难得到实际证明。也就是说,巨头可以强调自身的规模都是为了“消费者利益”,就可以用这一理论在任何反托拉斯案件中无往不胜。

作者指出,芝加哥学派往往忽视了巨头公司对竞争性市场的破坏,对创新的遏止,在某种程度上反而违背了古典经济学中对自由市场和竞争市场的强调。一些巨头公司得到拆分,反而能够因为竞争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比较著名的案例有:早期的标准石油,在被拆分之后,整个石油业的规模反而扩大。在 AT&T 被拆分之后,各种被垄断的技术标准得到开放,反而促生了一批在电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了互联网服务的普及。

芝加哥学派还强调,任何自然形成的垄断都是自然的,不应当受到政府干预——这一点非常值得怀疑。因为巨头会在垄断的条件下为不断扩张利益而建造护城河打压竞争者,从而扼制创新——比如 AT&T 数十年的垄断行为。在这几十年间可能出现的创新机会都会被打压。

然而作者说,芝加哥学派多少实现了很大程度上的胜利——近些年来的垄断调查逐渐衰落,而新的垄断问题并没有减少。新一轮靠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公司已然有了过去巨头的模样。任凭巨头自由发展的今天,会不会成为新一轮的“镀金年代”?

作者 Tim Wu 的理论和呼吁在最近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他对未来的反垄断法的执行会有多少有效的推动,会采取怎样的措施解决目前的垄断问题,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Previous

工作六年记

Next

读书笔记:《MegaTech: Tech in 2050》

6 Comments

  1. H

    我的想法是,人类历史是没法对比试验的,我们并不知道一些哪怕现在看起来正确的行为,如果用了相反的做法,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历史上有太多设想与结果完全背道而驰的案例。是不是可能,如果没有AT&T之前的市场份额,就没有贝尔实验室,晶体管等一系列发明就要晚上许多年?

    也要考虑各类管制对企业家精神的影响。比如美国这些年在科技产业方面的成功,是不是更自由的管制环境起了一些作用。而欧洲的失败,是否可能和啥都觉得可以管一管也有点关系?

    自然垄断下的“护城河”是不可靠的。没多少年以前,阿里巴巴号称“举着望远镜也找不到对手”,结果就在淘宝的地盘里杀出一个拼多多,现在活跃用户数都超过淘宝了。阿里不仅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二选一”等垄断行为都上满了,也没能阻止拼多多的起飞。你可能更熟悉这些年里美国,微软哪不想给Google使绊子,Google对FB,FB对TikTok也都一样,他们公司不够大不够强吗?他们只是做不到。

    我个人的看法是(非来自于行政指令)垄断地位不需要担心,只需要处理垄断行为。像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上占有的市场份额并不是问题,如果依靠份额威胁电脑生产商不能使用其它的系统,或者让非微软浏览器在系统上很难安装,这才是问题。

    • 首先读书笔记就是总结作者的介绍,没有什么我自己的观点。

      书里也强调了(可能我没有总结里写得不完善),垄断行为最可怕的是对新来竞争对手的打压,压制,和兼并,盘踞市场资源。在19到20世纪交界时期的美国,巨头官商勾结,威胁恐吓竞争对手是常有的事情。这才是垄断最可怕的地方。当年的微软为了打压新生的网景,在自己的操作系统里给人使拌子,才遭致官司,而不仅仅是因为市场份额。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这个疑问,自然条件下产生的垄断会自发地让步不做出挤压竞争对手的行为吗?商业逐利的行为可以无不所用其级。在没有有效规则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保证巨头不会有垄断行为,并保证市场秩序?

      另外说因为自然垄断总会被新的势力替代,所以不用担心,也并不是一个很有够说服力的理由。这就好像在说因为黑社会大哥总是会被新的替代,所以完全不用担心黑社会一样。

      我觉得没有一旦提到政府和管制就立马联想到苏联式的政府主导一切的经济。事实上美国的商业条例和法规数不胜数,但是同样能够获得很多成功。我觉得科技的发展主要还和投资力度(不论是公有还是私有投资)和投资有效程度有很大关系。当然这又是一个新的很有趣的话题。

      • H

        才看到,我回复下“另外说因为自然垄断总会被新的势力替代,所以不用担心,也并不是一个很有够说服力的理由。这就好像在说因为黑社会大哥总是会被新的替代,所以完全不用担心黑社会一样。”这段,我觉得这个比喻不合适。

        如果把公司的利润视为公司从社会中捞得的好处,那么可以说类似于黑社会大哥。而我认为,公司想要获利,就需要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那这就是在为消费者和社会创造价值,创造的价值越大,公司越容易从中获得利润。阿里巴巴曾经把使命定为“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也确实大幅改善了交易和支付等方面的效率,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但后来搞成了“不给阿里交钱生意就难做”,就给了竞争对手巨大的空间,失去了自己的垄断地位。

        公司要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也好,想去争夺垄断地位也好,都需要不断地满足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就给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创造了巨大的收益。

        • “想去争夺垄断地位也好,都需要不断地满足消费者”

          并不是。书中也举出了很多例子大型公司是如何通过打压对手而不是并不实惠消费者来巩固垄断地位的,比如通过平台封锁,制造障碍,收购兼并,甚至在 20 世纪初期和黑帮勾结,等等。最后的结果是消费者和竞争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公司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逐利,而不是为社会创造利益。

          就像你说的,“不给阿里交钱生意就难做”,这也是一种垄断,而这种损害是完全可以控制,而不是任期泛滥,直到等到竞争者出现。

          • H

            我所说的“不给阿里交钱生意就难做”主要指的是导流向天猫以提高抽成。我完全不认为这是一种垄断行为。这导致了众多中小卖家和消费者逃离了阿里的平台,阿里也为此付出了代价。正说明了这类“垄断”不可怕。

            如果要控制这种“垄断的损害”,该在什么时候下手呢?击败易趣的时候?创立天猫或者蚂蚁或者菜鸟的时候?杀入本地生活的时候(这不是在减少美团的垄断吗)?在哪个位置进行控制可以增加消费者的福利?我认为,相信某个或者某些人能在这类事情上凭借自己的判断去增加社会利益是一种自大自负。

            新布兰代斯学派在消费者福利检测上没有新的进展,于是转向结构主义的说垄断本身就是有问题,我觉得是很危险的主张。布兰代斯本人恐怕也不会赞同这种广泛管制的想法。政府的判断比市场的判断更好吗?政府干预的错误成本可能有多大?这都是被反复讨论过得问题,芝加哥学派的逻辑和分析方法在我看来要可靠的多。

            另:这个网站的“ Save my name, email, and website in this browser for the next time I comment.”完全没有在工作。

          • 好嘛,这个问题讨论下去可以是无止境的。芝加哥学派和凯恩斯学派争论也不是一两天了。我回去看看更多相关的书再讨论。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Powered by WordPress & Theme by Anders Norén